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加强留学生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本科生学分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指来校进行本科或研究生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非学历生指来校进行汉语学习、专业进修的留学生。非学历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3级(北京语言大学考试)或4级(国家汉办考试)及其以上者可以申请学历教育。

                                             第二章 

第三条 在校本科留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4 年,累计在学年限不超过8年;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累计在学年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留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或者推迟毕业时间。对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学校根据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学习年限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留学新生的入学与注册程序:

(一)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后再到国际学院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报到后10天内到重庆市国家检疫局进行体检,体检确认合格者,进行注册确认,取得学籍;

(四)入境30日内,持体检合格证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居留申请表、护照、照片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组织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五)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六)注册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医疗保险,到国际学院办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 非新入学留学生的报到注册程序:

(一)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国际学院报到并缴费;

(二)学历生持本人已注册学生证到所在培养学院报到,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报到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三)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必须及时向国际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第七条 学历生于每学期第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学院办理本学期选课手续。

第八条 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在所在培养学院指定的教师指导下,按以下要求选课:

(一)在培养学院领取课程表和选课单,填写选课单,本人签名后由培养学院安排选课并存档;

(二)经确认的留学生选课单,作为成绩考核、学分计算及开具学习证明的依据;

(三) 每位留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规定学分;

(四) 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再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培养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

第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或经履行转学手续后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培养学院等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获60分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课程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凡有习题作业、实验的课程,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留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的资格。

第十四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留学生若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填写《留学生课程缓考申请单》,附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并报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须参加下学年度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本人认识错误且重新申请的情况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情节严重者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九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上课, 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作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请病假者,须提供学校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者,须提前向国际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生效,凡未请假或未经请假批准而不上课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达40学时者给予留学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超过40学时者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所属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学院、国际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后,给予一次转专业的机会,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受理留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留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进行认定,抵充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按照留学生本国法律规定须服兵役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学年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申请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须本人向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再经国际学院审批同意,并交纳半年的学费作为保留学籍保证金(复学时将转入当年学费)后,发给休学证明,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取得休学证明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去休养地或回国的费用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事休学留学生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书面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报国际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要求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将身体恢复健康的医院证明寄给国际学院,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申请办理延长休学期。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学生逾期两周不注册报到或擅自离校超过两个星期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者;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予以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申请退学必须经过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向国际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应送交留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致函其派出国驻华使领馆或领馆转交本人。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持《退学决定书》须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留学生已缴学费的退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提出第二学期退学者,获批准后可退第二学期学费80%

(二)在报到注册30日内提出退学者,可退已缴学费的60%

(三)在报到注册30天后退学,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四)自动退学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者,获准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国际学院须为其提供全部课程的成绩总表。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培养学院将经审查符合授位条件的留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核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内未能获得规定的总学分者;

(三)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关于国内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重庆邮电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上一条:居留许可延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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